[ 作者: 佚名 出自: 发表时间: 2015-10-22 点击: 1567 ]
怀院发[2015]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学校经济秩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是学校指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年度内所要完成的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货币表现,是学校日常组织收入和控制支出的依据。
第三条 学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学校所有收
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学校预算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预算支出包括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经营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四条 预算的编制、执行应当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机制。
第五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责
第七条 校长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学校教代会暨工代会审议学校预算方案及学校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学校党委会批准学校预算和学校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八条 学校党委会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财务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向教职工公开,并对预算、决算中“三公”经费和政府采购的安排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第九条 各单位(即学校下设各二级机构,下同)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收支预算的编报及执行负有直接或主管责任。
第十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的编制和归口管理的内设机构,其职责包括:负责制定年度预算编制的基本要求和政策标准;负责审核汇总各单位提交的预算申报资料及预算草案;负责对上级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进行分解细化;负责汇总制定学校年度预算、决算草案;负责拟定学校年度预算调整方案;负责对学校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分析和监督检查;负责定期向财经领导小组、党委会报告学校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各单位是预算业务执行机构。其职责包括:负责本单位基础数据申报,根据本单位的职责和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编制预算草案;依据学校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对本单位预算进行细化,形成本单位的预算草案;根据学校下达的预算严格按规定执行;提供财务部门预决算所需要的信息和资料。
教务处是学校教学经费及教学仪器设备经费的主管单位。
科技处是学校科研及学科经费的主管单位。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后勤保障经费及行政设备经费的主管单位。
以上三个部门,除了进行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预算草案编制申报外,还应对全校各单位所申报的属本部门主管的相关经费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并根据学校下达的预算控制数进行细化,形成全校的教学、科研及后勤保障经费草案。
审计处除了本单位预算草案编制申报外,还应对学校五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维修改造、设备购置预算草案在相关单位报计划财务处之前进行初步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并负责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章 控制目标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编制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
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学校内部各单位间应充分沟通协调,实现预算与资产配置相结合、与具体工作相对应,根据工作计划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第十三条 规范学校预算追加调整程序,严格控制预算追加调整,发挥预算对经济活动管控作用。
第十四条 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金额和用途安排各项支出。建立预算执行分析机制,定期通报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杜绝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等问题。
第十五条 财务决算应做到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决算分析工作全面有效,决算分析结果与单位预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
第十六条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起“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四章 流程
第十七条 预算编制(调整)流程为各单位申报,经费主管部门审核、汇总,计划财务处审核、汇总,在此基础上形成学校预算草案。
第十八条 预算审查、批准流程为计划财务处报告,教代会暨工代会审查,党委会批准并下达预算,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依法公开。
第十九条 决算审查、批准流程为计划财务处编制,教代会暨工代会审查,党委会批准,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依法公开。
第二十条 监督流程为教代会暨工代会提出询问或质询,教代会暨工代会主席团组织调查,有关单位或个人答复;计划财务处监督,定期向财经领导小组和党委会报告,公开监督情况;审计处审计,向党委会报告审计结果,公开审计结果。
第二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2〕33号)文件要求,对各单位预算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安排下年预算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关键环节控制
一、预算编制
第二十二条 学校预算应当根据学校经济发展目标、主管单位的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二十四条 学校预算根据主管部门规定的“二上”、“二下”的程序编制,广泛听取各单位意见,由计划财务处负责组织编制预算草案。
第二十五条 编制时间以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时间为准。各单位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根据学校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资产情况,编制学校预算草案。
收支分类科目,即收入分为类、款、项、目;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分为类、款。收入应当编列到目,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
第二十七条 学校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经主管单位批准后,可以通过举借债务等方式筹措,举借债务应当控制适当的规模,保持合理的结构,并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计划财务处具体负责对学校债务的举借和管理。除前款规定外,学校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学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学校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
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将所有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
第二十九条 预算支出应当细化,结合教育评估情况,按经济性质分类编制,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各行政单位维持费中办公费不得超过10%,劳务费不得超过10%,其他经费不得超20%。
学校预算支出的编制,严格控制 “三公”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
第三十条 机动经费一般应当按照年初预算运行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预留,用于本年度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学校上一年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省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二、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二条 分管财务校领导在学校教代会暨工代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学校本年度预算草案以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代会暨工代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
(二)预算安排是否贯彻学校发展规划,收支是否切实可行;
(三)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四)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五)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经主管单位批准,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六)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代会暨工代会审查通过的本年度预算草案和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后,由学校党委会批准,并应当在二十日内向各单位正式下达预算。
三、预算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预算由学校行政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计划财务处负责。
各二级单位是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其主要负责人组织负责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三十六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学校可以根据省国库下达的指标安排下列支出:
(一)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
(二)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单位基本支出、项目支出。
(三)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
部门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校必须依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标准和范围,及时、足额收缴各项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多收、少收或者减、免、缓应收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省财政专户或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第三十九条 计划财务处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省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不得虚假列支。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第四十条 各级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实行收付实现制。
第四十一条 执行国家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学校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行政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领导,支持计划财务处依法组织预算收入和严格管理预算支出。
计划财务处在预算执行中,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分析,对发现的问题时应当及时建议学校行政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
四、预算调整
第四十四条 学校预算经党委会批准后,非经规定程序,不得调整。
学校预算收入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调整增加的情况下,不得调整增加预算支出。预算收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调整增加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增加各单位行政公用经费。
第四十五条 在预算执行中,学校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
在预算执行中,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应从预留经费中开支;预留经费不足支出的,学校可以先安排支出,属于预算调整的,列入预算调整方案。
第四十六条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未经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程序批准的,学校不得作出预算调整的决定。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学校规定程序只能在除“三公”经费外的科目中调整。
五、决算
第四十八条 决算草案由计财处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编制。
第四十九条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
第五十条 由计划财务处编制的决算草案,由教代会暨工代会审查,报党委会审定批准。
第五十一条 教代会暨工代会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入情况;
(二)支出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三)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资金结余情况;
(五)本级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
(六)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
(七)本级机动经费使用情况;
(八)本届教代会暨工代会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
(九)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教代会暨工代会主席团应当结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对决算草案进行审查。
第五十二条 决算经党委会批准后,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由计划财务处提交工会在二十日内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五十三条 教代会暨工代会对学校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第五十四条 教代会暨工代会有权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询问或质询,通过教代会暨工代会主席团组织调查,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受询问或者受质询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及时给予答复。
第五十五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向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和党委会报告预算编制、执行情况;负责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负责并依法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
第五十六条 审计处依法依规对学校及各单位预算执行、决算实使审计、监督,并向党委会报告预算编制、执行情况。
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务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向教职工公开。
第五十七条 各级政府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时,学校应当依法纠正违反预算法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或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依规向学校有关单位或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
接受检举、控告的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或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其他法律对其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施行,原《怀化学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怀院发〔2010〕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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